(2016)苏038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侯秀娟与被告籍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秀娟,籍立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1745号原告侯秀娟。被告籍立泽。原告侯秀娟与被告籍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秀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籍立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秀娟诉称: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籍立泽于2011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1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被告籍立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籍立泽于2011年5月21日向原告侯秀娟借款20万元,于2011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两次借款均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还,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籍立泽向原告侯秀娟借款,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原告现要求被告籍立泽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籍立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秀娟借款本金2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籍立泽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