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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钦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64号罪犯郑钦,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9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64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钦于2013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违规5次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