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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红与任爱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任爱明,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任爱明。被执行人张丽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任爱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任爱明、张丽君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表示认可。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