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红与任爱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任爱明,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任爱明。被执行人张丽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任爱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任爱明、张丽君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表示认可。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