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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覃建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123号罪犯覃建国,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柳市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5年9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柳市中刑执字第62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30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6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覃建国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建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210.1分;获2013、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14年度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覃建国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建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