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何育河与武汉方哲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秦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育河,武汉方哲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秦璇,童云,秦明燕,武汉鸣晨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031号原告:何育河,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威,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方哲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80号13栋。法定代表人:郎双喜。被告:秦璇,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童云,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秦明燕,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鸣晨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101街丹青苑B区4-22-102号。法定代表人:秦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育河与被告武汉方哲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秦璇、童云、秦明燕、武汉鸣晨科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育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秦璇名下18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何育能名下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7C地块香榭丽舍20-3-101号,建筑面积104.51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育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秦璇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何育河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案外人何育能名下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7C地块香榭丽舍20-3-101号,建筑面积104.51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