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国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国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2民初420号原告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1903164—1地址:瓜州县南岔镇八工村二组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国发,公司经理。被告朱国清。原告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国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发和被告朱国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10月16日,被告在我公司卖棉花时公司将425公斤错按4252公斤给被告结算付款,多兑付23727.4元。事后,公司找被告要求返还,被告返还20000元后以公司存在过错为由不予返还余款。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棉花款3727.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国清辩称,公司张国成找我要钱的时候,说好的公司承担一些我承担一些,所以我退还了20000元。现在起诉让我全部退还,我认为公司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我最多再退还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原告瓜州县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被告朱国清棉花425公斤。10月26日,原告按4252公斤给被告结算付款,多支付被告23727.4元。事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返还多支付的棉款,被告返还20000元,剩余3727.4元以公司存在过错为由推托不予返还。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棉款3727.4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辩解;2、原告提供的棉花检验卡和划码单,结算发票。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原告给被告多结算棉款,使自己受到损失被告获得利益,而被告在取得该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依据,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全额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被告在返还部分不当利益后以剩余款与原告有约定各自承担一部分和原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明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予以支持。为了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国清返还原告张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棉花款3727.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国清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