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117号原告孟某甲,现住农安县。被告夏某乙,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孟某甲与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受理,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