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117号原告孟某甲,现住农安县。被告夏某乙,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孟某甲与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受理,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