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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西万万鑫典当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黄显铭、庞蔚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万万鑫典当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黄显铭,庞蔚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8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万万鑫典当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李谋开,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显铭。被执行人庞蔚勍。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黄显铭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8号安宇花园1号楼3单元7层1706号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本案暂不能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现因本案执行期限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