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绥棱县四海店镇供销社第六门市部与刘海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棱县四海店镇供销社第六门市部,刘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180号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四海店镇供销社第六门市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诉讼代表人赵丽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刘海侠,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绥棱。本院(2016)黑1226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被执行人刘海侠所有的某某牌xxx农用拖拉机1台予以查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海侠所有的某某牌xxx农用拖拉机1台,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和设定他项权利。人民法院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闻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