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柳城县鼎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全平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平业,柳城县鼎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6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全平业。委托代理人郭翠兰,柳城县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城县鼎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马山乡糯米滩。法定代表人张宜丰,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全平业因与被上诉人柳城县鼎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5)柳城民一初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全平业又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全平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全平业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全平业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全平业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王智勤代理审判员 余 深代理审判员 李 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曾金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