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二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戴德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戴德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895号原告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盘岭路6号金凯苑A1栋26-2号房2楼。法定代表人韩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锋,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德乾,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德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庭外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蒙永富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春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