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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戴德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戴德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895号原告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盘岭路6号金凯苑A1栋26-2号房2楼。法定代表人韩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锋,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德乾,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德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庭外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蒙永富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春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