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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文芹与杨天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杨某支付给张某财产折价款15000元及张某与其婚生女杨某甲(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9894元,共计人民币24894元。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主动至本院将案件标的24894元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263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由杨某支付给张某与其婚生女杨某甲(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9894元及第(六)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