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诉被申请人谷晓波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谷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特3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835287-3。负责人李化锋,该行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谷晓波,女,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谷晓波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谷晓波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