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鲁春明诉被告周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春明,周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354号原告鲁春明,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周海全,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八五七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春明诉被告周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鲁春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周海全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鲁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海全所有的丰田牌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与、抵押。将原告鲁春明所有的丰田牌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与、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红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