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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821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生。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