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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周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45号罪犯周静,女,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2001)连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0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11日、2010年9月20日、2012年7月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8)、(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1899号、第7192号、第4147号、第61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静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周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周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