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庞子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庞子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312号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10号江南花苑第二层2号商场。法定代表人叶定坎,董事长。被申请人庞子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庞子渊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庞子渊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庞子渊价值18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