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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家成、单全芝、王爱平、徐凤禧单友如、连云港弘昊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成、单全芝、王爱平、徐凤禧,单友如、连云港弘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徐家成、单全芝、王爱平、徐凤禧被执行人单友如、连云港弘昊贸易有限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徐家成、单全芝、王爱平、徐凤禧与被执行人单友如、连云港弘昊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少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少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