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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字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赫久玲诉被告吕连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久玲,吕连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字362号原告赫久玲。被告吕连东。委托代理人吕连文。本院审理的原告赫久玲诉被告吕连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赫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若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