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更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相礼坚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相礼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862号罪犯相礼坚,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相礼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相礼坚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北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2日入监。2013年7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相礼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9月止共获奖励分121.5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相礼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相礼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相礼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