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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李启畴与郑赞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启畴,郑赞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99号申请人李启畴,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宫浩,北京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赞源,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韩国国籍。申请人李启畴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赞源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李启畴以等额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请人李启畴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李启畴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朝阳路北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三十五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郑赞源名下价值三十五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李启畴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员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智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