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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天财、吕祥国与陈天财、吕祥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天财,吕祥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天财,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翁友华,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祥国,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再审申请人陈天财因与被申请人吕祥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天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天财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高 晓审 判 员  黄晓文代理审判员  刘云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