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初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爱芳、王瑞君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芳,王瑞君,查兵,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初00161号原告张爱芳,女,汉族,1957年5月19日出生。原告王瑞君,女,汉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辉、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兵,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长春。委托代理人查小红。被告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张慧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会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芳、王瑞君与被告查兵、被告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芳、王瑞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芳、王瑞君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芳、王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6.75元,由原告张爱芳、王瑞君承担。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