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淑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1刑初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淑稳,农民,群众。2012年9月7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淑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庭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英霞、代理检察员陈广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淑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4月30日,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将塔上村总计8.24亩的三块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宋某甲,之后,常年在北京经商的宋某甲将上述土地交由同胞哥哥宋某丁及嫂子李淑稳耕种。后李淑稳不满乡村两级干部将上述地块的粮补款落实到宋某甲名下,并因此与宋某甲发生争执。2012年4月19日,土地仲裁部门认定宋某甲上述土地经营权证合法有效,宋某甲将土地收回。2012年5月25日,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结论是枣强县唐林乡塔上村的8.24亩土地由宋某甲种,地补款由宋某甲领取,对此,李淑稳不服,后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刑满释放后,仍坚持争议地块及所涉粮补款均属其本人所有,并以此为由反复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处、衡水市人民政府、枣强县人民政府、唐林乡人民政府非法上访。2014年6月18日,市、县联席办再次就李淑稳信访事项召开听证会,并作出对其要求不予支持的结论。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信访局对其信访诉求批准终结。2015年以来李淑稳多次进京非访,被北京警方下达训诫书20余次。2015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李淑稳为发泄情绪,来至枣强县人民政府大门外,欲强行闯入,被值班保卫科工作人员阻拦,其不听劝阻高声叫喊,高喊要粮要地,县委书记包庇犯罪,不如回家卖红薯等以制造影响,用脚踹电动伸缩门,阻拦各类车辆出入,并趴在车上,扬言“谁也别想过,除非你们把我轧死”,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多次劝解,与保安人员发生推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015年8月1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淑稳为发泄情绪,来至衡水市市委、市政府门前,手拿写有标语的小牌子欲强行闯入,且情绪激动,高声喊叫以制造影响,被桃城区广场派出所值班民警阻拦,后劝其离开。2015年8月17日9时许,李淑稳为发泄情绪,再次来至枣强县人民政府门外,大喊大叫欲强行进入未果,不听各部门工作人员规劝,再次站在大门外拦截出入车辆,引来部分过路群众的围观,造成多辆车辆不能进入县委、政府院内,并导致新华街道路交通严重堵塞,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干扰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另,由于李淑稳长期无节制的缠访、闹访、非访,政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来回接访,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据唐林乡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维稳接访李淑稳费用:2013年5月22日至年底为人民币29236元;2014年全年费用为人民币63311.5元;2015年1-8月份共计人民币121822元。李淑稳为表达其不合法诉求,采取过激手段,多次在公共场合大声叫骂,阻碍机关车辆出入,堵塞交通,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淑稳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其辩称,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及其与宋某甲土地、粮补款纠纷导致其实施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行为,事出有因,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1999年,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将该乡塔上村的8.24亩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宋某甲(系被告人李淑稳之夫弟),宋某甲将上述土地交由其兄宋某丁及李淑稳耕种,后乡、村两级干部将上述地块的粮补款办理到宋某甲名下,引起被告人李淑稳不满,并因此与宋某甲发生争执。2012年4月,土地仲裁部门认定宋某甲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宋某甲将土地收回。2012年5月,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结论为:枣强县唐林乡塔上村的上述8.24亩土地由宋某甲耕种,粮补款由宋某甲领取。对此,李淑稳不服。2012年李淑稳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其仍坚持所争议地块及所涉粮补款归属其本人所有,并以此为由反复多次到北京市及衡水市、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非法上访。2014年6月市、县联席办就李淑稳信访事项再次召开听证会,会后作出了对其要求不予支持的听证结论;2014年11月,河北省信访局对其信访诉求批准终结。李淑稳因土地及粮补问题多次进京非访,被北京市警方下达训诫书20余次。据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维稳接访李淑稳费用:2013年花费人民币29236元,2014年花费人民币63311.5元,2015年花费人民币121822元。2015年8月1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淑稳为发泄情绪,来到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门前,手拿写有标语的牌子欲强行闯入大门,情绪激动,高声喊叫以制造影响,被桃城区广场派出所值班民警阻拦,经劝阻,后其离开。2015年8月11日7时许,李淑稳为发泄情绪,来到枣强县人民政府大门外,欲强行闯入时被保卫科工作人员阻拦,其拒不听从相关工作人员的劝阻,高声叫喊要粮补要地,县委书记孙世岩包庇犯罪,不如回家卖红薯等言语以制造影响,用脚踢踹电动伸缩门,并阻拦车辆出入,将身体趴在车辆上面,扬言“谁也别想过,除非你们把我轧死”,工作人员多次对其劝解,其不听从劝告,并推搡保安。李淑稳的上述行为,引来群众围观,导致县城新华街道路交通严重堵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015年8月17日9时许,李淑稳为发泄情绪,再次来到枣强县人民政府大门外,高声喊叫着欲强行进入院内未果,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规劝,站立在大门外拦截出入县委、政府的车辆。其行为导致现场群众围观,车辆不能出入,干扰了县委、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县城新华街道路交通严重堵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淑稳的供述证: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不能解决其问题,并限制其的人身自由,其非常生气,就去枣强县政府闹、出气、发泄,给政府施压。其在2015年8月17日9时许去县政府门口处上访,并喊叫要粮补和地,县委书记孙世岩包庇犯罪,包庇贪污腐败,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当时,政府门口有好几辆车堵着出不来,外面也有好几辆车进不去,马路上也堵着车,直到其离开时还在堵着。2015年8月11日,其在枣强县火车站被唐林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抬下了火车,后来到县信访局。稍后,其去了县政府门口,堵着县政府的门口喊叫:“孙世岩包庇罪犯,包庇贪官腐败,我要求唐林乡塔上村还我粮补和地错了吗?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现场有好多路人围观,公路上的车也有的停下来,由于其堵着大门口,想进政府的车和想出政府的车都堵在了门口处,直到下午4时许其离开了。2015年8月14日其在衡水市政府门口举着牌子喊叫了,牌子上印有国家领导人XXX、XXX说过的话等内容。其于2012年9月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自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因上访多次被枣强县公安局和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上访原因是:其的8亩2分土地的粮食补贴款于2011年转到了其小叔子宋某甲的名下,2012年上述土地被宋某甲耕种。2、书证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枣强县城新华街交通拥堵情况的说明证:2015年8月17日9时许,其大队岗亭执勤人员发现,枣强县政府门口交通拥堵,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在闹事,后岗亭执勤人员改变疏导方式,劝导相关车辆绕行,交通恢复正常。3、书证枣强县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李淑稳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17日先后到县委政府门口处,侮辱谩骂县领导,阻碍办公车辆进出,造成现场交通秩序阻塞,县委、政府的相关工作受到影响。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2015年8月11日8时许,其见到李淑稳站在县委、县政府的电动伸缩门外面大声叫喊。约10时30分,李淑稳还在政府门口处大声喊叫,政府院内有好多车辆出不去,政府外面的车辆进不来,围观的群众很多,政府门前路上来往的车辆已经被堵死了,因为李淑稳的原因县委政府附近秩序很混乱。下午3时许,其见到李淑稳还在政府大门口喊叫,拦截进出的车辆,并与门口的执勤保安、工作人员推搡。2015年8月17日10时许,其看到李淑稳堵着枣强县政府的大门口喊叫、闹事,政府院内的车出不去,外面的车被堵在大门口外进不来,公路上来往的车辆也被堵了,秩序非常混乱。李淑稳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说,大声喊叫着孙世岩书记的名字,说着侮辱性的语言。5、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2015年8月11日上午,其驾驶公车冀T×××××出门办事,走到枣强县宾馆门前时发现道路堵塞,约10时许,其在政府门前见到枣强县唐林乡经常上访的女子站在县政府门口伸缩门处大声喊叫。2015年8月17日上午约9时许,其驾驶公车冀T×××××出门办事,走到县政府门口处看到唐林乡经常上访的那名女子站在政府门外喊叫“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你们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县委书记孙世岩包庇犯罪”!当时,政府门前多人围观,道路被堵死,政府门前的车辆停靠在路边不能移动。县信访局和唐林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但其不听从。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其负责枣强县委、县政府的保卫工作。李淑稳经常来政府闹访,最近来过两次。一次是2015年8月11日,一次是2015年8月17日。这两次她堵着政府大门,大喊大叫,要她的粮补和地,谩骂县委书记和其他领导人。挡在门口说:“谁也别想过,除非你们把我轧死。”由于李淑稳堵着大门,车辆进不去也出不来,围观群众特别多,门前公路的交通受到严重堵塞,有交警疏导交通。7、证人李某甲、闫某甲、苏某、何某、丁某、闫某乙、金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张某乙、高某乙、窦某、王某乙、王某丙、祁某的证言证:证明内容与上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8、视听资料光盘17张,证明内容为:案发现场情况及李淑稳上访的情况。9、证人周某、姚某、宋某甲、刘某丙、张某丙、袁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证:李淑稳所上访土地实际应由宋某甲承包。李淑稳因土地及粮补问题多次上访,相关工作人员接访的工作过程。10、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李淑稳的训诫书、告诫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枣强县公安局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报警案件登记表等证:李淑稳因上访,数次被枣强县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1、书证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关于李淑稳信访案件基本经过及调查处置情况的书面汇报、走访笔录、证明材料、宋某甲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土地承包合同书、枣强县司法局公证处关于李淑稳、宋某丁信访事项听证会记录、枣强县农业局核查证明、李淑稳、宋某丁信访事项听证会听证结论、河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回执、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清单、中共枣强县委办公室、中共枣强县委文件、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李淑稳信访案件基本经过及调查处置情况、枣强县信访局关于李淑稳进京非访情况的说明、唐林乡人民政府关于李淑稳上访情况的说明等证:李淑稳因承包土地与其夫弟宋某甲产生矛盾,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所争执土地应归宋某甲承包。李淑稳因此事而上访,经听证会听证再次核实、确定了所争执土地的权属应归宋某甲。后李淑稳仍不服,继而多次上访,经河北省信访局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李淑稳信访案件已依法终结。12、书证枣强县唐林乡人民政府维稳、接访李淑稳费用清单证,2013年支出人民币29236元;2014年支出人民币63311.5元;2015年支出人民币121822元。13、证人尹某甲、李某丙、鲁某、王某丁、宋某乙、宋某丙、尹某乙、李某丁、尹某丙、李某戊、宋某丁的证言,书证河北省保定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冀保精司鉴(2015)精鉴字第293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被鉴定人李淑稳未见精神病征。14、本院(2012)枣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证:被告人李淑稳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3年4月12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淑稳在国家机关办理公务期间于国家机关附近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所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淑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马 超审判员 吴世德人民陪审员龙树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虹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