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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朱某某,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被告王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同上本院在审理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