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朱某某,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被告王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同上本院在审理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