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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吕红英诉张文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384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盐边县。委托代理人伍军,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住盐边县。委托代理人张健民,蓬安县宏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均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棋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