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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祥震与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震,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551号原告刘祥震,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韩林,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震与被告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祥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祥震负担。审判长  陈士连审判员  张 蕾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