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胡孝章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北崂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孝章,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北崂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胡孝章,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北崂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吉海,主任。申请执行人胡孝章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北崂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85366元,执行费222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北崂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6年4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14454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开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