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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杨小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38号罪犯杨小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烟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30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小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小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9月24日受集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小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在服刑期间曾受过集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