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姜某乙,地址九台区。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姜某甲与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九立调字9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标的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九立调字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