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沈常成、袁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常成,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690号被执行人:沈常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执行人:袁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沈常成、袁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克强医疗费21495.75元,误工费11796元、护理费8043元、住院伙食补助��960元、营养费900元、伤残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33383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3327.2元,共计人民币481953.95元,以80%计,共计赔偿人民币385563.16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常成、袁伟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