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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任崇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37号罪犯任崇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2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宿豫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崇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任崇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宿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4362号、第44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任崇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任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任崇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崇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崇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