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任延利与朱振波、蔡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延利,朱振波,蔡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336号原告:任延利,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朱振波,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蔡萍萍,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延利与被告朱振波、蔡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延利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延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延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