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谭长庚犯合同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湘0407刑初16号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长庚,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74号,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勤俭巷22号。2012年5月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2月29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长庚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娉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长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谭长庚虚构“一通花苑”工程诈骗的事实2011年11月,被害人王一春通过关系认识李宁浩(另案处理),李告诉王有“一通花苑”工程可做,并将王介绍给被告人谭长庚,被告人谭长庚用虚构的“一通花苑”工程项目,并提供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合同范本取得被害人王一春的信任,与王签订一份《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并交给被告人谭长庚2万元招投标费。后被告人谭长庚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王一春,并避而不见。二、被告人谭长庚虚构湖南一通置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一通公司)系南岳机场安置房中标单位,伪造一通公司公章、安置房图纸等,并哄骗王贤文、周立新该工程需要分包,要王、周二人找承包人承包并收取费用,再由被告人谭长庚签订合同并收取李宁浩、王贤文、周立新(均另案处理)等人红包的事实1、2012年4月13日,经邓金林介绍,被害人李仁喜与王贤文、周立新在珠晖区米罗咖啡谈妥承包南岳机场安置房业务费等事宜后,由被告人谭长庚与被害人李仁喜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贤文收取被害人李仁喜现金14000元,被告人谭长庚分得12000元,周立新分得600元、王贤文分得600元、邓金林分得800元。2、2012年4月17日,被害人李仁喜、殷高平与王贤文取得联系,想再签订二栋安置房工程。在伊索比亚咖啡厅,王贤文、周立新谈妥承包南岳机场安置房业务费等事宜后,由被告人谭长庚分别与被害人李仁喜、殷高平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贤文收取李仁喜业务费15000元,收取殷高平业务费16000元,被告人谭长庚共分得12000元,王贤文共分得2600元、周立新共分得2500元,袁荣喜分得红包400元。3、2012年4月16日,在伊索比亚咖啡厅王贤文与周立新与被害人廖桥元、谢秧生谈妥承包南岳机场安置房业务费等事宜后,由被告人谭长庚与被害人廖桥元、谢秧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贤文收取廖桥元、谢秧生现金16800元,被告人谭长庚分得12400元,王贤文分得1400元、周立新分得1300元,袁荣生分得红包400元。4、2012年4月20日,周立新介绍被害人刘运宏给王贤文,在伊索比亚咖啡厅王贤文与周立新与被害人刘运宏谈妥承包南岳机场安置房业务费等事宜后,由被告人谭长庚与被害人刘运宏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贤文收取被害人刘运宏50000元,被告人谭长庚分得12000元,王贤文分得13800元、周立新分得13800元。5、2012年4月25日,在伊索比亚咖啡厅王贤文与周立新与被害人谭敏生谈妥承包南岳机场安置房业务费等事宜后,由被告人谭长庚与被害人谭敏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贤文收取谭敏生27500元,被告人谭长庚分得10000元,王贤文分得7800元、周立新分得75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长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长庚有坦白情节,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长庚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谭长庚虚构“一通花苑工程项目”诈骗的事实2011年11月份,被害人王一春通过朋友认识李宁浩(另案处理),李宁浩将王一春介绍给被告人谭长庚做工程项目,谭长庚虚构“一通花园工程项目”,使用虚假的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一通花园工程”土地使用证,同年12月4日诱骗王一春与其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骗取王一春20000元现金。之后,谭长庚以各种理由搪塞、躲避王一春。二、被告人谭长庚虚构“南岳机场安置房项目”诈骗的事实2012年4月份,被告人谭长庚虚构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衡阳市南岳机场安置房中标单位,伪造该公司公章、安置房工程图纸,给王贤文、周立新讲安置房工程需要分包,要他们二人找承包商承包工程收取业务费,再由其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谭长庚先后骗取被害人李仁喜、廖桥元、殷高平、刘运宏、谭敏生现金共计1593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4月13日,被害人李仁喜经邓金林介绍,与王贤文、周立新在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米罗咖啡谈妥承包衡阳市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及业务费后,由被告人谭长庚与李仁喜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贤文收取李仁喜14000元现金,谭长庚分得12000元,王贤文、周立新各分得600元。2、2012年4月16日,王贤文、周立新与被害人廖桥元在衡阳市南方大厦伊索比亚咖啡厅谈妥承包衡阳市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及业务费后,由被告人谭长庚与廖桥元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贤文收取廖桥元16800元现金,谭长庚分得12400元,王贤文、周立新分别分得1400元、1300元。3、2012年4月17日,被害人李仁喜、殷高平与王贤文联系,再想签订衡阳市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合同。双方在衡阳市南方大厦伊索比亚咖啡厅谈妥承包衡阳市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及业务费后,由被告人谭长庚分别与李仁喜、殷高平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贤文分别收取李仁喜、殷高平15000、16000元现金,谭长庚分得12000元,王贤文、周立新分别分得2600元、2500元。4、2012年4月20日,被害人刘运宏经周立新介绍认识王贤文,王贤文、周立新与刘运宏在衡阳市南方大厦伊索比亚咖啡厅谈妥承包衡阳市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及业务费后,由被告人谭长庚与刘运宏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贤文收取刘运宏50000元现金,谭长庚分得12000元,王贤文、周立新各分得13800元。5、2012年4月25日,被害人谭敏生与王贤文、周立新在衡阳市南方大厦伊索比亚咖啡厅谈妥承包衡阳市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及业务费后,由被告人谭长庚与谭敏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王贤文收取谭敏生27500元现金,谭长庚分得10000元,王贤文、周立新分别分得7800元、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谭长庚及王贤文、周立新将所骗钱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袁荣生的证言、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承包责任承诺书,证明他是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2012年3月份认识自称是衡阳市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中标单位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谭长庚。被害人李仁喜、殷高平、廖桥元、刘运宏、谭敏生都是挂靠在他公司与谭长庚签订工程合同。2、证人李宁浩的证言,证明他将自称是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谭长庚介绍给被害人王一春,谭长庚与王一春商谈“一通花苑工程项目”,并签订合同。3、证人王贤文的证言,证明他经人介绍认识自称是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总包单位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谭长庚,他帮谭长庚与想承包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的老板商谈工程业务,收取对方业务费与谭长庚、周立新私分。4、证人周立新的证言,证明他经人介绍认识自称是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总包单位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谭长庚,他帮谭长庚与想承包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的老板商谈工程业务,由王贤文收取对方业务费后与他和谭长庚私分。5、被害人王一春的陈述、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收条,证明他挂靠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称是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谭长庚于2011年12月4日在衡阳市西湖公园茶楼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支付20000元给谭长庚。6、被害人李仁喜的陈述、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收条,证明他挂靠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称是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总包单位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谭长庚于2012年4月13日、4月17日在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米罗咖啡厅、衡阳市南方大厦伊索比亚咖啡厅签订二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分别支付14000元、15000元给王贤文。7、被害人廖桥元的陈述、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他挂靠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称是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总包单位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谭长庚于2012年4月16日在衡阳市南方大厦伊索比亚咖啡厅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支付16800元给王贤文。8、被害人殷高平的陈述、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他挂靠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称是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总包单位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谭长庚于2012年4月17日在衡阳市南方大厦伊索比亚咖啡厅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支付16000元给王贤文。9、被害人刘运宏的陈述、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收条,证明他挂靠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称是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总包单位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谭长庚于2012年4月20日在衡阳市南方大厦伊索比亚咖啡厅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支付50000元给王贤文。10、被害人谭敏生的陈述、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收条,证明他挂靠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称是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总包单位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谭长庚于2012年4月25日在衡阳市南方大厦伊索比亚咖啡厅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支付27500元给王贤文。11、企业工商注册查询证明、授权委托书、南岳机场安置房设计图,证明被告人谭长庚伪造湖南一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授权委托书,并伪造南岳机场安置房设计图。12、衡阳南岳机场建设指挥部、衡阳南岳机场衡南建设协调指挥部出具的证明,证明没有将南岳机场安置房工程项目承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13、被害人王一春、李仁喜、殷高平、廖桥元、刘运宏、谭敏生出具的收条及撤案申请,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谭长庚及王贤文、周立新已退还所有赃款,被害人对他们的行为表示谅解。14、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5月3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衡阳市南方大厦伊索比亚咖啡厅将被告人谭长庚抓获。1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谭长庚的身份情况。16、被告人谭长庚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谭长庚对合同诈骗被害人钱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长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诱骗他人与其签订工程合同,骗取对方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长庚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长庚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长庚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谭长庚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长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 超人民陪审员 李树藻人民陪审员何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奇校对责任人:陆超打印责任人:倪奇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