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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叶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3民初522号原告叶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31,住址梅县区。被告姚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048,住址梅县区。原告叶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志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双方于200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结为夫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生活琐事等方面经常争吵闹矛盾,以至互不关心。因家庭生活困难,双方在2006年前往深圳做工。因家里老父母有病无人照顾,因而叫儿子回家照看老人。打工六年后,我从深圳回家,被告仍在深圳做工。由于被告对我父母不��心,不肯回来服恃老人。双方分居已有四年时间,我家有老父母,双方也各自有儿女,这样下去对双方都不好。原告请求判决离婚。被告姚某辩称,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结婚,2003年双方前往深圳以卖菜为生,后来生意做不下,俩人去打工。但原告经常赌博,将借来的生活费也拿去赌,双方发生吵架,原告还动手殴打我。婚后,被告还有多次婚外情,曾被我抓到。2010年原告说其父母年迈,要回家照看老人,双方一起回家开饭店做生意,并由我两个女儿拿了一万多元给原告。婚后,原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对我女儿也没有关心过,近几年,向我和女儿要钱,没钱给就说离婚。原告说我四年没有回家不是事实,我留在深圳帮女儿带小孩原告是同意的,近几年每年我都有回家。现在原告因为有婚外情,其情妇有钱给他,他就提出离婚。原、被告还有感情,不��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应赔偿3万元给我。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原告与前妻杨小春于1999年离婚,原告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叶志荣1983年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女儿叶辉荣1985年出生,现已独立生活。被告前夫在2000年去世,被告与前夫生育一子一女,儿子钟伟1983年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女儿钟甜1989年出生,现已独立生活;还抱养一女钟丽1986年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叶志荣、钟甜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叶辉荣随原告前妻生活,钟伟、钟丽仍在被告前夫家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来因原告会参与赌博,被告会规劝原告,双方会因此发生争吵,引发夫妻矛盾。2004年起,双方曾一起到深圳等地做���,2010年双方又回到梅城做生意,2011年被告在经原告同意后到深圳帮女儿带小孩,直至现在。近几年来双方仍有联系,被告每年也有回男家。原告认为被告长年在外,没有尽到照顾他父母亲的义务。被告则怀疑原告有多次婚外情,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予以否认。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借饶国强2000元,用于做生意的。原告主张向其妹夫李发新借款3万元,用于原告母亲治病,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该笔债务被告表示不清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是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后来由于原告参与赌博,及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等问题,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分析,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改正自身的缺点,维护和睦团结的家庭氛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志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