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秀显、孙正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显,孙正伟,青岛釜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显,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正伟,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釜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正信街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127093-3。负责人孙正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显与被执行人孙正伟、青岛釜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864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