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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翠冰与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冰,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凤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01行初607号原告:陈翠冰,女,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公民身份号码×××0321。委托代理人:林小敏,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琼。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名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瑾波,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广州市凤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杰平,该司总经理。原告陈翠冰诉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理一案,广州市凤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翠冰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小敏、胡琼,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邹瑾波,第三人广州市凤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翠冰诉称:原告是广州市从化区荔景园小区的业主,因原告所在小区的物管公司即第三人公司擅自在荔景园璞玉湾A座侧、后门岗侧面、芙蓉阁对面电房处违法搭建了3个停车棚,严重影响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们的生活,也影响了小区的美观。受众业主的委托,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分别向被告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被告接到原告的投诉后,虽然对现场进行了调查走访,但并没对违建行为予以处罚,更没有依职权强制拆除违建物。原告收到被告下属部门街口中队的书面答复,但被告对原告的诉求并未采取实质性的行政行为,明显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原告认为,第三人物管公司擅自铲除小区绿化带而搭建多个车棚,使原本绿树成荫的小区不再美观,川流不息的摩托车、电瓶车的嘈杂声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绿地变成停车场也使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的压抑。查处违章建筑物是被告的法定职责,从被告给原告的《回复群众意见书》中也能明确涉案车棚确属违建,被告理应对违建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拆除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至起诉时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拆除荔景园璞玉湾A座后门岗侧面以及芙蓉阁对面电房两个停车棚;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辩称:一、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法》第四条第二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的规定,查处凤萌物管公司擅自在荔景园璞玉湾A座侧、后门岗侧面和芙蓉阁对面电房违法搭建的3个停车棚,属于被告的工作职权;二、被告之所以未及时处理凤萌物管公司擅自搭的3个停车棚,一是考虑统一管理小区内摩托车、自行车的需要和方便业主生活和停车需求,二是考虑到其中2个停车棚是荔景园小区原有的配套设施,三是考虑凤萌物管公司已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建手续的要求。此外,因涉案两个停车棚的修建规划资料未找到,所以未对这两个停车棚定性;三、荔景园璞玉湾A座后门岗侧面的停车棚经查证属于违法建设,应当拆除;四、芙蓉阁对面电房旁的停车棚因没修建规划资料,所以被告目前没有对此车棚进行定性处理。目前两个车棚均没有拆除;五、两个停车棚都符合小区住户的停车需要。第三人广州市凤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从化区荔景园小区于2002年建成入住,发展商为了方便业主停放车辆规划了停车配套设施,并于2002年前已建成璞玉湾A座侧和芙蓉阁对面电房停车棚,因经过14年的投入使用,原有车棚雨蓬已十分残旧和部分缺失,极需进行修复,荔景园小区原有配套设施已不能满足小区内停车的需要,为达到从化区社工委街口街居委创建平安小区示范小区的要求。经向荔景园内业主委员会发放《关于修建摩托车、自行车停车棚的公告》民意调查,小区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和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车棚修复和新修建后门岗停车棚。上述程序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要求。第三人接受荔景园小区业主的委托,自筹资金对上述车棚进行修复和修建。原告提到需要拆除的车棚中,璞玉湾A座侧、芙蓉阁对面电房这2个车棚是原有配套设施,已使用14年,雨蓬已十分残旧和部分缺失,这次修复并且经过荔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示,公示结果达到《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才委托第三人施工。荔景园小区业主委员本着解决小区停车,规范小区的停车管理的原则,为小区业主办实事,在不需要业主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而进行车棚修复和建造,受到大部分的业主的一致好评。修建车棚是荔景园小区车场停放的迫切需求,荔景园小区于2002年投入使用,经过14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小区内大部分业主已购买了机动车,汽车达800多辆,摩托车、电动车达300多辆,而小区原规划固定汽车位约260个,临停汽车位约200个,规划配套车棚3个(含本案中原告提到的璞玉湾A座侧和芙蓉阁对面电房车棚),配套车棚可以停放60辆摩托车,远远没有达到小区停车的需求,大量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随意停放于消防通道、入户大堂、绿化带,带来了严重的消防隐患。新建造的后门岗停车棚,位于后门岗右侧,该地段是小区边界,离璞玉湾C座距离约80米,不扰民。建造停车棚后第三人已完成了道路、绿化的建设,还小区一个美丽的环境。现在大量车辆已按小区物业管理的要求停放到该车棚。高层住宅周边已杜绝车辆乱停放现象,道路(含消防通道)畅通,受到绝大部分业主的好评。在修复和修建车棚过程中,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街口中队多次向第三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第三人严格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给予停工整改。现电房旁停车棚(原有配套设施)的修复已完全停工,并开始绿化种植修复,完全符合《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各项要求。原告提交的《关于荔景园搭建车棚的民意调查》未经公示和公开进行,是原告的个人行为,不代表荔景园大部分业主的意愿,该材料存在大量可疑冒名签名,没有经有关部门进行公证的证明,建议不作为起诉证据。经审理查明:陈翠冰向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诉广州市凤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荔景园业主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荔景园西门门岗旁边、芙蓉阁对面配电房旁边违法搭建停车棚,要求处理和答复。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属街口中队就此前往该小区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陈翠冰认为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作为,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只提供了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复印件,未提供任何其实际作为的证据。本院当庭询问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其下属街口中队前往该小区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时间、以及针对对象,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能具体作出说明。本院当庭询问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陈翠冰的投诉还作出了什么处理,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称其已经向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阅荔景园的相关修建规划材料,但该局口头答复找不到具体资料,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认为对被投诉停车棚进行定性没有依据,就没有进一步处理。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向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阅荔景园的相关修建规划材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公安、水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据此,被告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职责。《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束后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重大、复杂、难以定性情形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认为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供的材料不足、难以提出规划定性意见,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供的勘验和测量数据不准确、难以进行定性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现场勘验和测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包括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规划定性意见,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处理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处理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上述规定的时间、流程作出调查和处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举报投诉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受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且在诉讼过程中,未向法庭提供其实际作为的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对原告的投诉未履行法定职责,也未依法进行答复,违反了相关规定,应重新对陈翠冰的投诉进行处理。行政诉讼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确定案涉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立即拆除,是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行政职权,应经其依法定程序调查后确定案涉建筑物的性质并决定应采取的措施。因此,陈翠冰要求本院直接判令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案涉建筑物拆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责令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对原告陈翠冰向其投诉广州市凤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荔景园业主委员会在荔景园璞玉湾A座后门岗侧面、芙蓉阁对面电房旁边违法搭建停车棚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二、驳回原告陈翠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黎锦明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培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