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刘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32号申请人执行人:何有武,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化侠,农民。被执行人:刘永,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有武与被执行人刘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