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汝勇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宋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林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汝勇。申请执行人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垦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汝勇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临港支行161504780100028XXXX账号上的存款391153.8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