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雅琴与张财明、蒋珍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雅琴,张财明,蒋珍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冯雅琴。被执行人张财明。被执行人蒋珍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雅琴与被执行人张财明、蒋珍美[(2015)甬北商初字第011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由蒋国军作担保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万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501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