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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101号原告吴××,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21132519××××××××××。被告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21132519××××××××××。原告吴××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