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10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是凯与徐德华、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是凯,徐德华,王海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0991号原告王是凯,男,,汉族,住临邑县。被告徐德华,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告王海霞,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系徐德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是凯与被告徐德华、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徐德华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