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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0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是凯与徐德华、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是凯,徐德华,王海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0991号原告王是凯,男,,汉族,住临邑县。被告徐德华,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告王海霞,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系徐德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是凯与被告徐德华、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徐德华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