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董美雅、李卫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美雅,李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3执994号申请执行人董美雅被执行人李卫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007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卫芳(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卫芳(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卫芳(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卫芳(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