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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沈阳嘉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李金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金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407号原告:沈阳嘉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5-4号,组织机构代码58936421-X。法定代表人:霍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王涌,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松,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李金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嘉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嘉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