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特字第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6-2号华润大厦B座首层、十四至十七层。代表人刘增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D座2125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青执特字第3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号南宁华润中心西写字楼9层办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号南宁华润中心西写字楼9层办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蓉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