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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吴冬平与虞朝华、胡贤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虞某某,胡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民初00340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某某被告胡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军,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虞某某、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国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与2016年4月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翁舟娜,被告虞某某、胡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胡某某、虞某某在本院可领取的执行款12万元予以扣留。原告吴某某诉称,两被告在普陀东港京汇广场投资经营星际帝国动漫城。2012年9月,原告为两被告经营的动漫城安装消防卷帘门,2012年12月完工,工程款尚欠原告11万元。原告一直催讨未果。后动漫城转让给案外人王贤萍经营,因经营人之间发生分歧,该欠款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1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后原告将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支付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出示了以下证据:1.两被告在(2015)舟普商初字第505号案中提供的欠款清单1份,拟证明欠款的事实;2.(2015)舟普商初字第505号案的部分庭审笔录及该案的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两被告确认欠款的事实;3.舟山市普陀富聪娱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拟证明星际帝国动漫城实际投资人系两被告;4.案外人王贤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原告代理人对王贤萍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告系动漫城消防卷帘门工程的承揽人及原告催讨欠款的事实;5.证人张涛、叶亚民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原告承揽了动漫城消防卷帘门工程及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讨欠款的事实。被告胡某某、虞某某辩称,两被告投资经营的动漫城确实欠消防卷帘门安装费用11万元,但本案的原告吴某某是否是承揽安装消防卷帘门的“小胡”无法确认。原告提供的欠款清单中安装消防卷帘门的是“小胡”,与原告的名字不相符,原告也没有提供直接的欠款凭证。两被告与案外人王贤萍合同纠纷一案中的相关事实或两被告在该案中的陈述对原告不构成约束力,不能作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基础。两被告经营的动漫城已经被案外人王贤萍受让,当时约定动漫城的装修费用(包括本案的消防卷帘门安装费用)均由王贤萍支付,王贤萍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即使本案中存在欠款,也应由王贤萍支付,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即使两被告对原告有支付的义务,原告的起诉也过了诉讼时效。两被告向本院出示欠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债务已由王贤萍承受。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两被告在普陀东港京汇广场投资经营的星际帝国动漫城安装了消防卷帘门,工程结束后,尚欠承揽人消防卷帘门安装费用11万元。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承揽了星际帝国动漫城消防卷帘门安装工程;二、两被告是否把动漫城安装消防卷帘门的债务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王贤萍;三、原告的起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一、关于原告是否承揽了星际帝国动漫城消防卷帘门安装工程的问题。原告提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505号案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载明:案外人王贤萍与两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开始合作经营动漫城,2013年12月18日,两被告将动漫城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王贤萍,并约定可由王贤萍代两被告支付动漫城的装修欠款的方式履行部分支付转让款义务。双方签协议的当天又由王贤萍签字确认了动漫城工程款及材料款欠款清单。故王贤萍应该知道欠款清单中的债权人身份。从原告提供的案外人王贤萍签名的情况说明内容看,王贤萍确认本案的原告即为欠款清单中的承揽消防卷帘门安装工程的“小胡”。原告提供的证人张涛、叶亚民系原告吴某某雇佣的人员,其证言也证明原告承揽了星际帝国动漫城消防卷帘门安装工程。两被告陈述管理动漫城装修工程的系被告胡某某的妹妹,本院曾要求被告胡某某的妹妹出庭对原告是否系承揽人进行现场对质,但两被告不予配合。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系本案消防卷帘门安装工程的承揽人。二、关于两被告是否把动漫城安装消防卷帘门的债务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王贤萍的问题。原告提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505号案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载明:2013年12月18日,两被告与案外人王贤萍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将两被告在电玩城(星际帝国动漫城)的权利转让给王贤萍,王贤萍向两被告支付300万元转让款,王贤萍可通过代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及材料款的方式履行部分付款义务。该转让协议表明两被告原经营的动漫城装修工程款及材料款(包括本案的消防卷帘门安装费用)的付款义务人系两被告,动漫城装修工程款及材料款可由王贤萍代付,但并没有约定债务转让给王贤萍,原告对债务已转让也予以否认。两被告又表示在起诉王贤萍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的王贤萍已代付的83585元款项并不包括本案的安装消防卷帘门费用,两被告在该案的诉称中也是把王贤萍支付动漫城装修工程欠款的行为表述为代两被告支付的性质,并没有陈述债务转让性质。且(2015)舟普商初字第505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贤萍应支付给两被告的动漫城转让款也没有扣除安装消防卷帘门费用。故两被告辩称安装消防卷帘门债务已转让给王贤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为证明债务已转让而提供的王贤萍出具的欠条,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只凭该欠条不能证明债务已转让的事实,本院认定支付消防卷帘门安装工程欠款的义务人系被告胡某某、虞某某。三、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案外人王贤萍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及证人张涛、叶亚民出庭作证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告从2013年至2015年每年均向被告胡某某、案外人王贤萍或向动漫城经营管理者金志龙催讨工程款。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本院认为作为承揽人的原告完成承揽的消防卷帘门安装工作后,作为定做人的两被告应及时支付报酬。两被告未及时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两被告对欠消防卷帘门安装工程欠款11万元没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11万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2016年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某某、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欠款11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胡某某、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齐培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