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18号原告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