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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18号原告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