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树娟与陈晓松、韦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娟,陈晓松,韦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666号原告赵树娟,女,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河池市。被告陈晓松,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池市。被告韦珏,男,1977年5月8日生,壮族,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本院在审理赵树娟诉陈晓松、韦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晓松患××、混合性高脂血症,需行冠脉支架置入术,现正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治疗,无法出席法庭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韦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祖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