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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郭兴胜、方茂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郭兴胜,方茂云,安徽省金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42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程龙辉,该行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兴胜,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方茂云,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邱家煌,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广荣,男,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兴胜、方茂云、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冻结,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