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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仕斌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326号罪犯黄仕斌,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日作出(200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仕斌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仕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仕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仕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11、12、2016年1月嘉奖4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仕斌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仕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